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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学院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集中教育活动学习资料汇编

2012年09月12日 00:00  点击:[]

为配合开展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集中教育活动,我们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编辑了此学习材料,供广大干部学习参考。

本学习材料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政策法规选编,选编了21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度、规定等;第二部分为知识问答,着重解答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有关要点问题;第三部分为典型案例,重点选编了近年来中纪委、中组部通报的部分违规违纪选人用人案例;第四部分为知识测试,将相关知识要点设计成不同类型测试题,供学习时参考。

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 者     

20124月    


目  录

一、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选编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79·中发〔20027号)………………………(1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03619日·中办发〔200317号)…………………(20

3、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

2005923·中组发〔20058号)……………………(27

4、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2005421·中组发〔20054号)……………………(34

5、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200855·中组发〔200812号)…………………(36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037日·中办发〔20109号)……………………(44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201039日·中组发〔20108号)……………………(50

8、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201039·中组发〔20108号)……(53

9、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201039·中组发〔20108号)……………………(56

10、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

2010817·中组发〔201015号)…………………(59

11、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

2010122·中组发〔201021号)…………………(63

1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2008822,组通字〔200841)…………………(69

13、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2007816·皖组字〔200724号)……(71

14、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2009911·组通字〔200940号)

…………………………………………………………………(73

15、安庆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20081113·院党发〔200826号) ……………………75

16、安庆师范学院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工作细则2008117·院党发[2008]22号) ……(89

17、中共安庆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081113·院党发〔200830号)……(92

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95

三、违规违纪选人用人问题典型案例

1、中纪委、中组部印发《坚决刹住用人上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的通知(组通字〔201048号)

…………………………………………………………………(112

2、中组部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郭新海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组通字〔200842号)…………………(122

3、中组部关于印发《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本溪市违规选拔任用团市委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组通字〔200844号)

……………………………………………………………(128

4、中组部关于李建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等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组通字〔20091号)………………………………………(135

5、中组部转发中共河南省南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南召县委原书记刘建国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买官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组通字〔201069号)………………………………………(138

6、中组部转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张军等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组通字〔20114号)……………………………………(142

7、中纪委、中组部转发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胡健勇干扰换届严重违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组通字〔2011〕年43

……………………………………………………………(147

8、中纪委、中组部转发陕西省延安市委《关于延长县在换届干部推荐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通报》的通知

(组通字〔201146号)………………………………………(153

9、中组部转发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向志清违纪违法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组通字〔201164号)………………………………(158

四、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知识测试题……………164


第一部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79·中发〔200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检查办法(试行)

2003619·中办发〔200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 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

意    见

2005923·中组发〔20058号)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对于推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认真贯彻中央及中央纪委关于干部监督的要求,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从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为选贤任能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2、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能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能否严肃查处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能否认真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责任制。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3、坚持不懈地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把教育贯穿于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管理监督之中,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牢记“两个务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创新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提高教育的吸引力、说服力和震撼力,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4、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会同纪检机关做好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工作,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定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搞好整改。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6、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经常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在届中、届末考察中,要重点做好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考察。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思想、工作、作风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总结经验,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7、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和辞职制度。会同纪检机关完善和督促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调查了解。确有问题的,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对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8、把加强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要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把干部政治方向、道德品质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分开来,把重大问题与一般性问题区分开来,努力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注意发现和表彰优秀干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出予以提拔重用的意见和建议。

三、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9、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

10、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改进检查方法,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1、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12、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13、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前公示制度。加强和改进“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14、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15、组织(人事)部门各工作机构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认真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有关干部监督的法规、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督促下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查核处理;受理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举报;配合纪检、审计机关的有关机构负责巡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干部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16、完善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干部工作机构在考察干部过程中,应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有关情况;干部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干部工作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并采取适当方式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

17、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来源,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及时上报中管干部重要情况和涉及组织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通知要求,报告有关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内部应逐步实现干部监督信息的归口管理。完善干部监督重要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各部门对查处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涉及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案件、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建立干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干部监督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

18、加强与纪检机关的配合,增强监督合力。认真贯彻落实纪检机关的有关部署。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前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方式。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在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工作沟通制度、联系人制度和责任制度。会同纪检机关认真做好巡视工作,改进巡视方法,完善巡视制度,提高巡视质量。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研究工作。会同审计机关认真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9、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健全干部监督工作专门机构,强化职能,充实力量。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要确定有关机构负责干部监督工作,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中央国家机关实行干部垂直管理和下属单位较多、干部管理任务较重的部委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干部监督机构。要按照公道正派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队伍。对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人员,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注意调动和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支持他们坚持原则、大胆开展工作。

20、增强创新意识,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改进和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视干部监督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深入分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努力实现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2005421·中组发〔20054号)

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拔任用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根本措施,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为了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1、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3、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

1、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2、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4、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5、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6、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切实抓出成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落实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各项措施,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要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

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

200855·中组发〔20081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现就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准用好干部,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一大批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被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同时,要清醒地看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然是干部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影响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广大干部的迫切愿望,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把严格监督、严肃纪律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经过35年的努力,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

(一)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学习教育。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领导干部主体班次的重要内容。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专题教育培训。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对学习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法规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要求。注重运用查处的违规用人问题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干部的警示教育。

(二)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模范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对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行为及时指出和制止,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三)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检查制度,强化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执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对反映用人问题比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要把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和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检查中,既要看履行规定程序的情况,又要看选拔的干部是否优秀;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纠正。中央组织部定期对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巡视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巡视组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对反映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三、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

(一)加强党内民主监督。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议事规则和程序,防止用人问题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规定,认真接受党委委员有关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负责地作出说明、解释或者答复。

(二)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受理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加强和改进组织系统“12380”举报受理工作。适时开通“12380”网上举报,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探索建立实名举报查核结果反馈制度,对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核情况。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和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并把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中央组织部委托国家统计局,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组织工作和组工干部形象民意调查,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意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提出的有关批评、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正确对待,认真研究解决。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以及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党选人用人的政策规定,以及惩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决态度,积极支持和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

四、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进一步严明用人纪律。一是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二是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三是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四是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五是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六是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七是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违纪用人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和完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对反映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要根据情况进行立项督查。凡是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列为立项督查的问题,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要直接组织调查核实,不得层层下转;按规定时间报告查核结果;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纠正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前要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接到反映市、县党委和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的举报,凡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抄报中央组织部。

(三)加强对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要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堵塞漏洞,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

五、加强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工作

(一)加强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认真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各级领导干部、纪检干部和组工干部的头脑,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和督促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规定,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探索实行地方党委全委会推荐提名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人选制度。推行党委常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逐步扩大全委会表决干部的范围。积极探索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完善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制度,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严肃追究违规用人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员的责任。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纪委制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六、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为组织工作让人民满意的重中之重来抓。建立和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明确内部各有关工作机构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对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要围绕加强教育、深入检查、严肃查处、完善机制、创新制度,精心谋划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增强整治工作的针对性,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严格督促,加强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及时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建立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建立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纠正。中央组织部将坚持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受理的反映选人用人问题举报,以及查处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的情况。

(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组织人事部门内部各有关工作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形成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合力。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学习实践活动中,要把抵制用人上不正之风情况作为检验组工干部党性和品行的重要标准。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组织人事纪律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实际成效,进一步树立组织人事部门可信、可靠、可敬、可亲的良好形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037·中办发〔20109号)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

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201039·中组发〔201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

评议办法(试行)

201039·中组发〔201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201039·中组发〔20108号)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

2010817·中组发〔201015号)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公信度不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等问题屡禁不止,败坏用人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为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经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集中一段时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现作如下通知: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而索取、非法收受或者变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

二、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鼓励实名举报,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组织人事部门还要充分发挥12380“三位一体”举报平台的作用,全面开通省一级的网上举报。

四、梳理排查举报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对近两年来受理存查的信访举报件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对梳理出的涉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的问题线索,认真进行甄别和排查,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实行举报专办制度,对群众举报反映和梳理排查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认真进行查核,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组织人事部门收到群众反映的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举报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举报,需要组织人事部门配合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查核;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配合,严肃查办。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组织处理力度。对查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六、严格查核工作责任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的受理、查核、审理各个环节都要明确具体承办人。所有案件线索的排查报告、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均由承办人署名后报审。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或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案件通报力度。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惩戒功能,对查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案件,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中进行通报,警示教育干部;对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特别是网络媒体热议的案件,要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开,取信于民。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建立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要迅速处理、妥善应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要坚持内外有别、把握分寸,未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案件查核的具体情况。

九、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的举报以及对涉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人员的组织处理情况,要定期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人员的查核处理情况,要定期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对作出的处分决定中涉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和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要及时移送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组织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审判和检察机关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审判机关生效司法判决和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案件中涉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的情况。

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整治工作,坚持惩教结合、注重警示防范,坚持有案必查、做到查实必究,坚持依纪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坚持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组成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整治工作。要加强对下级开展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综合分析,总结教训,探索规律,健全制度,努力形成防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的长效机制。

2010年底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

风清气正的通知

2010122·中组发〔201021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从2011年开始,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旗)和乡镇四级党委进行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选举工作也将陆续展开。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搞好新一轮换届,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实现“十二五”规划,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换届期间往往是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是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检验。要严明纪律、警示在前,全程监督、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严格问责,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力的措施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纪律,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要严格执行换届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法规,针对换届中容易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严禁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严禁跑官要官。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严禁违规用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干扰换届。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换届纪律

要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章程,增强纪律观念,筑牢纪律防线,严守纪律规定。

加强思想教育。要紧密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换届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开展谈心、召开民主生活会、示范引导等形式,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正确对待选举结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经受住权、利、名、情的考验。要教育党员和代表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以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加强纪律教育。要组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专题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和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法规,特别是“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要及时将换届纪律要求印送本级党委管理的每一位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和代表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要与本级党委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进行一次严肃换届纪律的专题谈心谈话,提醒督促他们切实负起匡正换届风气的责任,做到带头严格执行换届纪律。要把“5个严禁、17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公之于众,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请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加强警示教育。要对近年来查处的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作为警示材料,与换届工作有关文件和纪律规定一并印发党员干部学习;对换届期间查处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例,要充分发挥其治本教育功能,及时以身边的反面典型警示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做到引以为戒。

三、严格监督,把换届工作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要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把严格监督贯穿干部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和换届选举等各个环节,促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换届纪律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强化关键环节监督。开展民主推荐时,要组织参加推荐人员对严肃换届纪律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对换届纪律规定的知晓情况,及时发现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发布考察对象公示通知时,要将考察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进行考察时,要认真了解考察对象遵守换届纪律情况。换届选举时,要对换届风气进行民主测评。

严格执行有关监督制度。换届工作中,凡涉及市县党委书记职务变动的,都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凡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事项,必须如实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凡是考察对象,都要向考察组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检查。换届工作过程中,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派出督查组,采取有效方式,对执行换届工作政策法规和纪律情况进行巡回监督检查。省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期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将派驻督导组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指导。要充分发挥巡视监督作用,把换届工作特别是换届风气作为巡视的重点内容。

四、严厉查处,狠刹换届中的歪风邪气

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严惩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狠刹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电话、信访和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组织部门要建立“12380”举报换届问题专人值守制度,对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突出问题和考察人选问题的举报限时办理。运用“12371”手机信息系统,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对换届风气的监督作用。

坚决查处违纪行为。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受理的违反换届纪律问题,要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各级换届考察组对收到的反映考察对象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要及时会同当地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实行查核专办制度,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查办,明确办结时限,确保一查到底。严格查核责任,明确查核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要由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署名,对查核结果负责。强化追究问责,对经查确实存在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到位、追究到人;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通报力度,对违反换届纪律的典型案件,要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以儆效尤。

积极做好换届舆情应对工作。建立换届工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网络舆情应对预案,加强舆情实时监控,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反映的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经查问题属实的迅速处理并适时公布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的迅速公布真相予以澄清;对别有用心散布谣言的会同有关机关迅速依法处理,以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严密组织,加强对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党委对严肃换届纪律工作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制定换届工作方案、考虑换届人事安排、组织换届选举之中,做到与换届工作一同谋划、一并落实。既要加强对本级换届工作的领导,又要加强对下级换届工作的督促指导,真正做到层层负起责任、层层狠抓落实。

要强化换届风气考核。在换届选举期间和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时,要分别请代表和干部群众对换届风气进行民主测评。要把换届风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换届风气好的,要予以表扬;对换届风气不好的,要按照规定追究党委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在严肃换届纪律上坚持重要问题共同研究、重要工作共同部署,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纪检机关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重要职责,严肃执纪,为换届顺利进行提供纪律保证。组织部门要切实发挥干部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把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落实到各级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要切实通过加强换届监督、严肃换届纪律,决不让投机钻营者有机可乘,决不让铤而走险者侥幸得逞,决不让触犯法纪者逃脱惩处,保证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开展,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组工干部

“十严禁”纪律要求

2008822·组通字〔200841号)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组工干部形象,现重申并强调以下十项纪律要求:

一、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严禁在干部工作中“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严禁“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五、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七、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九、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

组工干部有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调离组织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

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

意见的实施办法

2007816·皖组字〔20072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按干部管理权限,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管理范围内的干部拟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其他干部使用过程中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听取意见的。

第三条 组织部门在确定考察对象、向其所在单位派出考察组并发布考察预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组织部门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向组织部门书面反馈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反馈。

反馈意见一般分为: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或未发现问题。

(二)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问题失实。

(三)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问题存在及处理结果。

(四)收到来信、举报,对反映的问题正在核实。

(五)收到来信、举报,已转有关单位(指明去向)。

(六)收到来信、举报,未进行核实。

(七)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问题及核实情况。

第五条 因故未能及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组织部门应将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暂缓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承办具体事宜。特殊情况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沟通处理。

第七条 承办具体事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党风廉政情况等。对违反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凡因未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或未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意见而造成干部任用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

若干暂行规定

2009911·组通字〔200940号)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拉票行为,破坏民主规则,造成民意失真,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康顺利开展。为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现就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拉票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

二、对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均应予以严肃处理。在民主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民主推荐后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取消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资格;任用后发现并查实的,免去新任职务。同时,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干部考察组要认真做好干部群众反映拉票问题的受理和查核工作。凡情节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举报件,要限时办结,一般不超过10天。其中,在干部考察期间收到的举报件,要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办结。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举报查核件,有关单位要直接组织查核,不得层层下转,并按规定时间报告查核结果。

五、实行举报受理查核工作责任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干部考察组对收到的反映拉票问题内容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举报件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举报查核件,每一件都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要有结论性意见并由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签名。不进行查核或敷衍塞责不认真进行查核的,要对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作出批评和处理。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庆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细则

20081113日·院党发〔20082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四化”方针,规范我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遵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党政机关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群众团体、院(系)和直属单位的处科级干部。

按规定选拔任用处级组织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职责,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受住各种考验。

(二)具有科学正确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思想健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三)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或相关工作经验,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奋工作,乐于奉献,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出实绩。

(五)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大局、识大体,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受到广大教职工拥护。

第六条 提拔担任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性较强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院(系)的业务负责人,一般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科级教学秘书、科研秘书,必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从教经历和管理经验,且一般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非领导职务的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且要有在现岗位上的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外校来我校工作,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本科毕业、来校工作前已满4年工龄,且在校工作一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来校工作前已满2年工龄,且在校工作一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来校工作前无工龄的,在校工作2年以上。

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一定岗位上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管理工作经验。

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一定的岗位上做过管理工作、具有管理工作经验,且表现出较强的领导能力。

提任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类型的干部任职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而定。

(六)应当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如因特殊原因在提任前未经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身心健康。

(八)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应当逐级选拔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八条 建立后备干部制度。

第三章 干部岗位职数

第九条 院(系)处级干部职数根据各院(系)在校学生数、学位点建设等具体情况设35人。机关部、处、室处级干部职数设13人。

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处级组织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

(一)院系科级干部岗位一般为4个左右。院(系)设党政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学生(团总支)工作办公室、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机构等科级岗位,暂未设置实验室的院系各设置实践教学秘书岗1个。每个岗位一般配备12名科级干部。

(二)机关部、处、室等单位内部设科级机构的,可配1名科长或副科长;暂未设科级机构的,一般设置13个科级秘书岗位或主任(副主任)科员岗位。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辅导员的工作年限、现实表现、工作实绩,按照有关规定,专职辅导员可享受科、处级干部待遇。

(四)后勤服务集团领导职数为3人。其内部管理机构根据企业运行模式,自行设置。其负责人由集团聘任。涉及科级以上干部的聘任,应事先报组织部会商。

(五)科级干部可以交叉兼职。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任期届满,重新聘任时,按照职位定向推荐。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由校党委确定。尽可能扩大民主推荐的范围,增强选拔干部工作透明度。民主推荐由校党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部主持。

第十二条 个别提拔处级干部时,按照拟任职位组织民主推荐,由提拔对象所在党总支或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推荐。民主推荐由组织部主持。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五)必需的情况下,向党总支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提任院(系)科级干部,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有关要求推荐;提任机关部门(单位)科级干部,由组织部会同部门(单位)在征求分管校领导和所在党总支意见的基础上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酝酿干部配备情况。拟提拔人选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科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科级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拟提任处级职务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进行考察。院(系)拟提任科级职务的考察对象,由院(系)考察;机关部门(单位)拟提任科级干部由所在部门(单位)协同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考察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察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党总支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向校党委或组织部汇报,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考察教学单位拟任处级干部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副高以上人员、科级以上干部、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分工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察机关部门拟任处级干部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所在党总支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由组织部根据拟任人选所在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事先确定。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提任处科级职务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八条 处级干部以及机关部门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校分管领导的意见;调任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和原单位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对于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征求上级教育工会、团委的意见。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和机关部门的科级干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院系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在学校规定的科级干部职数内,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自行考察,报经党委组织部研究,由组织部报告校党委后发文聘(委)任。

第三十一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需要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和备案的,应及时呈报有关材料。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实行提拔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拟提拔担任处级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束后,及时汇报公示情况,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拟提拔处级干部人选,经研究同意后,发任职通知。

对公示中反映出问题的拟提拔处级干部人选,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审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问题的,研究同意后,发任职通知;确有问题的,经研究暂缓提拔或不予提拔。触犯法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职务,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经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报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三)经有关会议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处科级干部任职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团委的负责人,根据各自的章程实行选举任期制,因工作需要,党委可以直接任免。

(二)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党委任免。

(三)行政职能部门、院(系)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由学校(校长)聘任。

(四)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任免。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期制,原则上四年。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处级领导班子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任期内人员可作个别调整,但任期不变。

第三十九条 对提拔任用的处科级干部,要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一)谈话内容主要是根据民主测评和考察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努力方向。

(二)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进行集体谈话。

(三)同正处级干部谈话,一般由党委书记或院长负责,同副处级干部谈话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或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部负责人参加谈话。同科级干部谈话,由组织部正副部长负责。

(四)其中提任的处科级干部,还应由纪委同本人进行任职前廉政谈话。对拟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九章 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根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办法》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以公开职位、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干部。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校内党政机关单位和专业技术性强的职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一般在校内实施。

第四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程序包括: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含笔试、面试),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年轻干部和人、财、物等重要管理部门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在同一单位(部门)任职满两个任期的,一般应当交流、轮岗,其中人、财、物管理部门的处级干部任职满两个任期的(正副职合并计算),必须交流、轮岗。

(三)交流、轮岗应当注意工作的连续性。院(系)党政正职一般不宜同时交流、轮岗。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近亲属关系的处科级干部,不得在同一单位和部门担任同级或有直属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组织部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任期期满进行调整时,年龄不能任满半届的,一般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处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处科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公职。

自愿辞职的干部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无特殊原因,一般应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处科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处科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一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科以上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和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轮岗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党委及组织部对全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八条 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工委)及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庆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安庆师范学院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工作细则

2008117日·院党发[2008]22号)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皖组字[2007]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的目的

认真实施干部提任前听取纪委、监察审计处意见,有利于全面考察了解干部,进一步完善我校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有利于选准用好干部,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能够担当重任的干部队伍,为加快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步伐,实现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证。

二、适用范围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凡属校党委管理范围内的拟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处科级干部;校党委认为在干部使用过程中有必要听取意见的其他处科级干部。

三、组织实施

1、组织部在校党委确定考察对象、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院系派出考察组并发布考察预告的同时,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监察审计处意见。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形式听取意见。

2、纪委、监察审计处收到组织部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应在一周之内向组织部书面反馈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情况特殊的可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3、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审计处要分别明确专人负责承办具体事宜。特殊情况由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审计处领导进行沟通处理。

反馈意见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1)没有收到来信、举报,或未发现问题。

2)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问题失实。

3)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问题存在及处理结果。

4)收到来信、举报,对反映的问题正在核实。

5)收到来信、举报,已转有关单位(指明去向)。

6)收到来信、举报,未进行核实。

7)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问题及核实情况。

4、因故没有及时听取纪委、监察审计处意见的,组织部应将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暂缓提交校党委讨论决定。

四、纪律要求

1、纪委、组织部、监察审计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以及党风廉政情况。对于违反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2、凡因未听取纪委、监察审计处意见或未如实向组织部提供意见而造成干部任用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五、其他

1、本细则执行情况,列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范围。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和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干部提任前听取纪委、监察审计处意见函

附件:

干部提任前听取纪委、监察审计处意见函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 同志拟作为处级(科级)干部提任(转任)对象,请根据有关规定在一周内书面反馈上述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为荷!

中共安庆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安庆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081113日·院党发〔200830号)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和《安徽省贯彻执行<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皖办发〔2007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我校正、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出国(境)留学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

(九)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

(十)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

(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部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安徽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递交报告到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在填表时予以明示。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提交的《安徽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交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于每年4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向校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党委组织部有权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党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党委组织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组织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

知 识 问 答

1、什么是拉票行为?

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

2、如何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

答:对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均应予以严肃处理。在民主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民主推荐后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取消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资格;任用后发现并查实的,免去新任职务。同时,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如何处理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行为?

答: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4、如何处理接受拉票人请吃等行为的人员?

答: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5、如何受理拉票行为的举报?

答:凡情节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举报件,要限时办结,一般不超过10天。其中,在干部考察期间收到的举报件,要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办结。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举报查核件,有关单位要直接组织查核,不得层层下转,并按规定时间报告查核结果。

6、什么是跑官要官行为?

答: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请托他人疏通关系、打通关节,为自己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说情、打招呼等非组织手段,为他人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等行为,均属跑官要官行为。

7、如何处理跑官要官行为?

答: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记录在案。

8、如何处理为别人跑官要官的行为?

答: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对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帮助别人跑官要官的,要把其想帮助的人一律先放下、再调查,让帮忙成为帮倒忙。

9、什么是买官行为?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简称“买官卖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即是买官行为。

10、什么是卖官行为?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而索取、非法收受或者变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即是卖官行为。

11、如何处理有买官卖官行为的干部?

答:一是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二是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三是对查实的行贿买官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四是对发现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买官卖官问题,尚未作出组织处理的,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书或审判机关的判决书,抓紧作出组织处理。五是对查处的买官卖官问题案件,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中通报。六是因行贿买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2、如何建立整治买官卖官问题工作机制?

答:整治买官卖官问题,既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各级组织部门既要集中力量啃硬骨头,又要长远打算,研究建立整治买官卖官问题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整治买官卖官工作的要求,通过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等渠道,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执纪执法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做到日常信息定期沟通,重要信息随时沟通,从而有效发挥信息在整治买官卖官工作中的作用。二是要建立案件协查机制。整治买官卖官问题,关键在查处。要善于借助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的力量,共同协商查核措施,共同查办重大案件,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齐心协力推动整治买官卖官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要建立舆情引导机制。要高度关注反映选人用人特别是买官卖官问题的舆情,对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上反映的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问题,要迅速了解核实,迅速公布真相,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混淆视听和造成不良影响。四是要建立考核督促机制。把集中整治买官卖官作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甚至对买官卖官行为瞒着不报、拖着不处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通过严格考核,形成整治买官卖官问题的持续动力,进而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13、什么是带病提拔?

答:领导干部在提拔任职前就存在着影响其提拔任用的违纪违法行为,因各种原因组织未能及时发现或引起重视,仍将其提拔任用到领导岗位,称之为“带病提拔”。

14、如何防止带病提拔?

答:⑴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⑵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⑶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⑷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⑸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⑹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5、如何开展带病提拔问题专项调查?

答: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带病提拔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调查;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下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政正职以及本级党政机关和群团党委(党组)管理的直属单位党政正职的选拔任用过程,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任用机构调查。

16、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需要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人已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越级提拔干部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而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等情形。其中,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17、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在作出决定前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下列情形,在作出决定前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破格提拔干部的;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其中,省辖市一批调整干部超过60人,或一次提拔县处级干部超过20人,省直单位一次提拔处级干部超过规定职数的20%(行政编制在50人以下的超过25%)的;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等情形。

18、如何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是指,准确记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关情况,如实反映选人用人各类责任主体的行为。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是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防止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措施。记实内容主要包括如实保存相关原始资料,重点工作环节的相关情况记录等。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保管的个人工作笔记等原始记载,经组织审核认定,可作为记实依据。

19、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提出了哪些严明换届纪律要求?

答: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

20、“5个严禁”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21、严禁拉票贿选有哪些具体要求,对拉票贿选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拉票贿选包括3个“不准”,即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2、严禁买官卖官有哪些具体要求,对买官卖官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买官卖官包括2个“不准”,即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23、严禁跑官要官有哪些具体要求,对跑官要官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跑官要官包括2个“不准”,即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24、严禁违规用人有哪些具体要求,对违规用人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违规用人包括6个“不准”,即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5、严禁干扰换届有哪些具体要求,对干扰换届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干扰换届包括4个“不准”,即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6、如何在换届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监督制度?

答:凡涉及市县党委书记职务变动的,都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凡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事项,必须如实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凡是考察对象,都要向考察组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7、如何畅通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的举报渠道?

答: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健全电话、信访和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建立换届期间“12380”举报专人值守制度,对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突出问题和考察人选问题的举报限时办理。运用“12371”手机信息系统,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对换届风气的监督作用。

28、如何查处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

答:各级换届考察组对收到的反映考察对象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要及时会同当地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实行查核专办制度,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查办,明确办结时限,确保一查到底。严格查核责任,明确查核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要由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署名,对查核结果负责。强化追究问责,对经查确实存在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到位、追究到人;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通报力度,对违反换届纪律的典型案件,要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以儆效尤。

29、为什么要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

答: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是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规范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抓手,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效武器,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的强大动力。

30、如何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点检查?

答:重点检查由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组成检查组共同组织实施。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情况介绍、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知识测试、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并注意运用巡视和“一报告两评议”结果。检查结束后,适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要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跟踪督查。

31、如何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答:地方党委常委会在每年底或次年初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专题报告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地方党委“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底或次年初的党委全委(扩大)会上进行,由上一级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共同组织实施,上一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32、如何运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结果?

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超过15%的干部,要求党委(党组)或其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认真分析,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要求党委(党组)或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派员调查处理。

33、如何开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答: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行专项检查。检查采取民主评议、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进行。对因拟提拔使用的,结合干部考察进行检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离任检查,参照执行。

34、如何运用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

答:将离任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与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拟提拔使用的,考察材料应反映离任检查情况和评议结果。对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之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之和不足三分之二的,经考核认定,应采取相应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取消其资格。对新任用的干部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市县党委书记应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检查)组应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发现有严重违规违纪用人问题的,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进行查核。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作进一步处理。

35、组织部门受理违规用人问题反映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组织部门主要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三位一体的“12380”举报受理平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选人用人问题。具体主要有: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网上举报受理的相关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一报告两评议”、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离任检查、民意调查及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调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巡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转交的相关问题或干部监督信息员提供的相关信息等。

36、组织部门对受理的违规用人问题举报如何办理?

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需要查核的事项,由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查核意见,重要情况报部领导审定。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使用问题,直接进行查核;属于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使用问题,一般转请下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查核;对性质比较严重的或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举报件,可直接查核或以立项督查的方式督促下一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直接查核。

37、组织部门如何对违规用人问题进行直接调查?

答:直接调查的程序为:(1)干部监督机构牵头,有关干部工作机构配合,组成调查组。需要纪检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的,由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联系协调。(2)干部监督机构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和有关干部工作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听取纪检机关的意见,认定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3)干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部领导审定或提交部务会议研究。

38、组织部门如何对违规用人问题进行转办调查?

答:转办有关单位调查的程序为:(1)组织部门发函有关单位,就查核重点内容、查核时限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干部监督机构具体办理。(2)承办单位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查核或作出说明,一般应在30日内上报查核结果。逾期不能查报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3)干部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上报的查核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重要情况报部领导审定或提交部务会议研究。

39、哪些违规用人问题应当实行立项督查?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立项督查: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对在考察、公示期间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没有组织调查核实,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的人数,或没有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或意见分歧较大、重大问题不清楚而强行表决通过,或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非换届和机构调整原因一次提拔任用干部数量超出有关文件规定,且没有履行报告制度的;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的;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40、查核结果如何处理?

答:查核结果分属实和不属实分别进行处理:(1)对经查不属实的,属于本级组织部门直接查核的及时予以办结;属于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查报的,及时予以报告,建议予以报结。属于要求下级组织部门查报的,审理同意后,及时反馈同意报结的意见。(2)对经查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属于本级组织部门直接查核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报结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核。属于要求下级单位查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及时反馈审核意见。(3)对查实的选人用人问题,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并采取重点检查、列席研究干部工作有关会议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

41、如何实行查核工作责任制?

答:对上级组织部门转办的举报件,本级组织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的,直接责任人为调查组成员;本级组织部门未直接调查、转到下级组织部门进行调查的,直接责任人为本级组织部门负责审理并同意下级调查结果的人员。查核责任人需要将姓名、职务写在查核报告成文日期左下方,对查核报告负责。

42、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9)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43、哪些情形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1)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2)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3)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4)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5)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6)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7)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44、哪些情形要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1)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3)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4)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5)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45、哪些情形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1)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2)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3)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4)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46、哪些情形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47、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48、如何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进行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9、对因责任追究受到处理的干部,在使用上有什么规定?

答: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部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部分

印发《坚决刹住用人上不正之风──

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

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组通字〔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组织人事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

经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坚决刹住用人上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印发你们。各地区各部门要将通报发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县(市、区、旗)党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并采取有效形式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通报内容。要将通报作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配套材料,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近期组织专题学习讨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通报精神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0823

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

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2008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强调对违规违纪用人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两年多采,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发扬敢战斗、能战斗、会战斗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共查处违规违纪用人问题10716起,对1665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切实维护了组织人事纪律的严肃性,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现将其中12起案件通报如下:

一、河北省石家庄市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王亚丽,女,本名丁增欣,19699月出生,20074月任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经查,王亚丽通过编造虚假身份、干部档案、工作经历等,被违规录用为国家干部并入党。20027月由石家庄市交通局养路稽征处到鹿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挂职任副主任,期间伪造正科级干部任免表,调入西柏坡纪念馆任馆长助理,20037月被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20039月被任命为鹿泉市开发区党委书记,20074月被提拔为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根据查明事实,王亚丽被开除公职,其虚假党员身份不予承认,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时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振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鹿泉市委书记张国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任辛集市委书记职务;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部长栗建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石家庄市文化局人事处处长杨路群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耿震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任西柏坡纪念馆馆长、党委副书记赵贵世受到留党察看二年、由正处级降为正科级处分;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干部处处长柳泽启,时任鹿泉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张志敏,时任鹿泉市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房建文,时任鹿泉市委组织部干部科科员付志勇等也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带病提拔”问题。王安武,男,19619月出生,198412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71月减刑获释后被重新安排到西乡县五金公司工作,19936月被聘任为西乡县五金交电化公司经理,后任西乡县商业总公司副经理、县五金纺织总公司经理,20028月任西乡县粮食局副局长(正科级),20038月任西乡县粮食局局长。20086月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调查,20097月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在王安武被聘任为西乡县五金交电化公司经理时,西乡县委对其个人品质和前科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导致王安武由一名刑满释放后重新就业的企业普通职工,直接成为正科级企业法人代表;在王安武被任用为县粮食局副局长、局长过程中,西乡县委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组织考察和任前公示。根据查明事实,陕西省委组织部责成时任西乡县委书记、现任汉中市人大副主任吕阳平写出书面检讨,作出深刻检查。汉中市委决定,免去时任西乡县委副书记杜永安现任汉中市委副秘书长的职务;免去时任西乡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现任城固县委常委、副县长王建森的县委常委职务。

三、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原部长王国华受贿卖官案。王国华,男,19631月出生,200612月任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经查,王国华在任临颖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许昌市副市长,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折合人民币1259.4万元。其中,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安排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141.4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根据查明事实,200812月,王国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09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江苏省赣榆县孙承敏等6名干部行贿买官案。经查,2004年至2005年,江苏省赣榆县盐务局原局长孙承敏、计生委原主任倪佃杰、教育局原局长金立谱、政法委原副书记谢士荣、人事局原局长鲁守洛、民政局原党组书记郑彩梅等6人先后向时任赣榆县委书记孙荣章行贿,以达到调整岗位的目的。20094月,孙荣章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824,赣榆县委免去孙承敏、倪佃杰、金立谱、谢士荣等4人的职务(鲁守洛、郑彩梅此前已因年龄问题被免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孙承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倪佃杰、金立谱、谢士荣、鲁守洛、郑彩梅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

五、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原副主任龙国华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和受贿卖官案。龙国华,男,19563月出生,200010月任株洲县委书记,20072月任株洲市人大副主任。经查,20061219,湖南省委同意提名龙国华为株洲市人大副主任候选人;2007年1月11,株洲市委免去共株洲县委书记职务。期间,龙国华分别于2007年1月81月17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118名干部的任免。其中,临时动议2人,提拔不符合任职资格的4人,超职数配备33人。对上述违规任用于部问题,株洲市委组织部督促株洲县委进行坚决纠正,取消了118名干部的任免决定。湖南省纪委对龙国华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共存在受贿411.936万元人民币、1.54万美元等犯罪事实,其中涉及受贿卖官问题。20103月,龙国华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原局长王爱中突击调整干部问题。王爱中,男,19558月出生,20007月任昆明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经查,20091024,云南省委组织部对王爱中作为拟提拔交流使用的副厅级领导干部人选进行了考察。1026,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王爱中作为省直部门副厅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同日,王爱中主持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调整10名干部,并将方案上报省工商局党组。1028,省工商局党组讨论批准了昆明市工商局党组上报的干部调整方案。省工商局党组和王爱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规定。根据查明事实,云南省委研究决定对王爱中副厅级领导职务不予任用;责成省工商局党组向省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免去王爱中昆明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撤销10名干部职务任免的批复,将省工商局、昆明市工商局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七、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原院长陈孝铭突击调整干部问题。陈孝铭,男,19635月出生,20071月任福清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经查,2009123,福州市委组织部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推荐两名正处级领导干部。陈孝铭意识到自己可能被调整,于4日主持召开院党组会议,突击研究了7名干部的调整事项。根据查明事实,福建省委组织部和福州市委决定,免去陈孝铭福清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取消其主持研究的干部任用事项,并予以通报。

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违规提拔调整干部问题。经查,200912月初,临川区委研究拟提拔、调整干部232人。其中,42名事业编制干部、1名单位性质未定的干部和1名聘用制干部拟提拔到《公务员法》实施机关和参照单位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接到群众举报后,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及时派出调查组,制止了这起大批量违规提拔调整干部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江西省委研究决定,免去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叶建青抚州市委常委、委员职务,抚州市委免去其临川区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抚州市委决定对临川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吴茂发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省委组织部和市委写出书面检查。

九、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原秘书长李维群在后备干部推荐考察中拉票问题。李维群,男,195510月出生,20087月任齐齐哈尔市政府秘书长。经查,200997,李维群得知省委组织部考察组即将到齐齐哈尔市进行地厅级后备干部推荐考察后,先后给180多名领导干部发送410多条手机短信进行拉票。根据查明事实,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决定,取消李维群的副厅级后备干部考察人选资格,齐齐哈尔市委免去其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职务。

十、湖北省教育厅学位办主任韩习祥拉票问题。韩习祥,男,19611月出生,20085月任湖北省教育厅学位办主任。经查,2010112,省委组织部在省教育厅进行副主任督学和副巡视员的民主推荐期间,韩习祥通过给有关领导和同事打电话、发手机短信等形式要求在民主推荐中予以关照。根据查明事实,湖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决定取消韩习祥副主任督学考察对象资格和省教育厅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十一、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华相拉票问题。扬华相,男,196812月出生,20032月任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经查,2009112628日,全省法院系统民主推荐部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期间,杨华相先后给法院系统多名干部打电话、发短信,请求他人为自己拉推荐票或在推荐时给予关照。根据查明事实,云南省委决定取消杨华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资格,德宏州委决定免去其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原环境保护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李建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贿案。李建新,男,19524月出生,20033月任原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经查,李建新在2004年至2006年担任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他人办理进京调动、解决工作和住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学生进京就业安排等请托事项中,多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4.6万余元;在公务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收受人民币和有价证券40余万元。根据查明事实,李建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王国华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党的干部政策法规和组织人事纪律,却置党的原则和纪律于不顾,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影响十分恶劣。他们受到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和维护组织人事纪律的鲜明态度。广大党员和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从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和推动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一是进一步加大四项监督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前不久,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配套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职追究的监督链条,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四项监督制度。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选人用人法规制度和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纠。

二是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违纪用人问题,要坚持有案必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想搞不正之风的人心生畏惧、自我收敛。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手段,切实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要及时通报查实案件,警示教育干部,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今年,要在继续整治拉票贿选问题的同时,重点对买官卖官问题进行整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与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紧密配含,严肃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用人问题,适时曝光典型案件,加强案件剖析,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惩戒和治本功能。

三是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注重源头治理。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本出路在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形成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制度和机制遏制“潜规则”。要逐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增加干部工作透明度,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

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各级党委(党组)负有首要责任。要建立和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党委(党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一并部署、一并落实、一并考核。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为组织工作让人民满意的重中之重来抓,内部各有关工作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形成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合力。

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关于郭新海案件查处情况的

通报》的通知

(组通字〔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最近,山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对济宁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郭新海“跑官”等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并由省委组织部以明传电报形式向全省发出通报,体现了坚决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鲜明态度和决心。现将山东省委组织部的《通报》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从郭新海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

一、严肃查处投机钻营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跑官”等投机钻营行为,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危害很大,必须严加整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组发〔200812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54号),充分认识深入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像郭新海这样不择手段、不顾廉耻谋官跑官的,不但坚决不用,而且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决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对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必要时公开曝光,以警示教育广大干部。

二、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郭新海为了谋求个人升迁,竟官迷心窍、利令智昏,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究其根源,在于他世界观、权力观严重扭曲。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和长期执政的环境下,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重要、更必需、更紧迫。要把加强思想教育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坚持不懈地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个人的升迁,正确对待组织的调动,真正以自己的德才素质、优秀表现和突出政绩赢得组织的认可、群众的信任。特别是在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职务调整时,更要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使干部能够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切实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三、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坚持对领导干部从严管理和监督。从严管理和监督,是防止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发展成大错误的有效办法。郭新海由于对其工作岗位的正常调整不满,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不上班、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却一直没有得到组织上及时的提醒、有效的教育和切实的管理,以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一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增强主动管理和监督意识,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强化对领导干部事前、事中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改变管理和监督乏力、出了问题才去查处的状况。要严格管理、严实约束、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常了解和掌握干部队伍的思想动态,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帮助、督促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责任,发现领导干部出现问题,必须批评教育,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要进一步抓好诫勉谈话、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使用、日常管理的各个方面,强化事前防范,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使各级领导干部养成在监督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习惯。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94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郭新海

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最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严肃查处了济宁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郭新海跑官等问题的案件。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郭新海,男,196310月生,19837月参加工作,19847月入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20047月任汶上县委副书记、副县长,20063月挂职任即墨市委副书记(一年),200612月任济宁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经查,200612月,济宁市委根据换届考察情况,将时任汶上县委副书记、副县长的郭新海调整到市委统战部任副部长。郭新海自认为能够提拔,见愿望落空,心理严重失衡。由于不满意组织上的正常调动,从20073月挂职期满后借口有病,一直没有上班。期间,通过以前结识的济南某公司马某(女)为自己联系工作调动,谋求职务升迁。马某谎称在北京有个哥哥很有背景和实力,可以把郭新海调到北京工作,并提出只有俩人结婚后,她哥哥才肯帮忙。为了达到尽快调动工作的目的,郭新海在未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购买假离婚证,于2007423和马某登记结婚。结婚后,郭新海多次催促马某为自己办理调动,并为此发生争吵。马某在没有能力帮助郭调动工作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婚姻关系,200710月,指使其表弟李某冒充中央组织部工作人员给郭新海发短信,谎称能将郭调至中央组织部工作,为了使郭信以为真,还开出了需要2万元活动经费、事成后再支付20万元的“条件”。20079月,马某授意李某伪造了中央组织部关于郭新海任职的所谓“干部任命通告”。20084月,马某又伪造了到中央组织部报到的“通知”。428,郭新海持“干部任命通告”和报到“通知”到中央组织部报到,被公安机关扣留。郭新海为了达到工作调动和职务升迁的目的,不择手段,严重违反劳动人事纪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完全丧失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资格和条件。根据省纪委的意见,710,济宁市纪委给予郭新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嫌犯重婚罪的法律责任。同时,省委责成济宁市委就干部教育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深刻检查。

郭新海案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引以为戒,堵塞漏洞,严格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第一,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郭新海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根本原因在于他的人生观、权力观、地位观出了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干部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7月中旬中组部召开的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座谈会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干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不懈地抓好干部的理想信念、组织纪律、从政道德和品行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名、权、位,自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模范遵守各项纪律规定,真正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要注重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在干部职务变动、岗位调整时,党委(党组)领导同志要靠上做思想工作,理顺干部情绪,发挥好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运用郭新海案件等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律法规意识,做合格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要进一步抓好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措施落实。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制定了许多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制度和规章,对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干部出现问题,发挥了重要保证作用。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抓落实不够,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方面存在漏洞。郭新海长期不上班、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却一直没有得到处理,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于近期抽出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措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认真抓好诫勉谈话、函询、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生活会、经常性考察考核等监督措施的落实。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经常了解、掌握干部队伍的思想动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要大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的管理监督,强化“一把手”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对抓班子带队伍不力、所在班子成员发生严重问题的,要作出严肃处理。

第三,要狠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坚决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等不正之风,对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而且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一律予以免职,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通过严肃查处,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关于印发《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

本溪市违规选拔任用团市委领导

干部有关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组通字〔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最近,辽宁省委及省委组织部对本溪市委在公开选拔团市委领导干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责令市委和市委组织部作出深刻检查,免去了本溪市委组织部长的职务,并向全省发出通报,体现了辽宁省委坚决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切实维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严肃性的鲜明态度和决心。现将《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本溪市违规选拔任用团市委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通报》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从本溪市委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中汲取深刻教训,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各地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也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不能擅自突破;涉及领导干部子女的提拔任用,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严格把关、严格程序、严格监督。对选人用人上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发现一起,坚决从速查处一起,及时通报一起。要以有力的监督、严厉的查处,坚决维护组织人事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在选人用人上起着重要作用,负有重大责任。要带头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熟悉掌握《干部任用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原则要求,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要坚持原则,任人唯贤,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干部人事任免酝酿协商的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选出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加强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领导,带头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努力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三、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组织部门是党委主管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始终以党的事业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本,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要积极主动地给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当好参谋,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对上级组织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及时报告情况。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组发〔200812号),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敢战斗、能战斗、会战斗,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真正把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组工干部新形象落实到行动上,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923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本溪市

违规选拔任用团市委领导干部

有关问题的通报

最近,省委责成有关部门对本溪市在“双推双考”选拔团市委书记、副书记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初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今年3月初,本溪市委考虑团市委即将换届,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把团市委13副共4个领导职数全部拿出来,采取“双推双考”(即推荐报名和推荐提名相结合,面试考评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进行公开选拔。其间,经过发布公告和推荐报名、推荐提名、面试考评(包括面试答辩和资历评价)、组织考察、量化赋分排序等工作后,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采取差额票决方式,从5名团市委书记、6名副书记考评考察人选中,确定2名团市委书记、4名副书记建议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和差额票决,决定孙鸣镝任团市委书记,尹红炜、高亭、李浩然任团市委副书记,并在《本溪日报》上进行了公告。此后,因此次干部任用中有3名为市级领导干部子女等问题,部分干部群众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网上及有关新闻媒体对此展开讨论。

经查,本溪市在此次“双推双考”选拔团市委领导干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严格坚持干部选拔任用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而本溪市此次选任的团市委书记孙鸣镝,200712月任南芬区副区长,至20083月参加“双推双考”团市委书记职位,在本级职位任期仅3个月,不符合任职资格规定,且没有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2、违反了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辽宁省地方党委任用干部票决制暂行办法》规定:“凡涉及到常委会成员个人直系或旁系亲属的干部任用问题,本人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投票表决。”而本溪市委常委会在讨论和票决团市委领导干部任职人选的过程中,两名任职人选的家长也参加了投票。

3、没有认真落实干部人事任免酝酿协商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但本溪市委常委会在讨论团市委领导干部任职人选之前,没有履行这一程序。

4、没有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规定,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本溪市委组织部虽然按规定对此次“双推双考”选拔的4名团市委领导干部在《本溪日报》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示,但在省委组织部接到群众举报,要求本溪市立即停止对4名团市委领导干部的任用工作后,本溪市却继续完成了任职发文和宣布任职决定的程序。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省委于425召开常委会,决定责令本溪市委立即予以纠正(根据省委决定,本溪市委于当晚召开常委会,决定并宣布此次“双推双考”选拔任用4名团市委领导干部的结果无效)。最近,省委常委会再次进行研究,进一步提出处理意见:责令本溪市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教训;市委、市委组织部要分别向省委、省委组织部写出深刻检查。待进一步查清事实后,省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再对此事作出处理。

本溪市“双推双考”选拔团市委领导干部的过程中,有明显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选拔结果有失公允,引起舆论炒作,损害了市委形象和选人用人公信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教训极为深刻。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从本溪这件事情上深刻吸取教训,以此为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一、必须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政策观念和党性修养。政治意识、政策观念和党性修养,是领导干部最重要的政治素质。如果政治上松懈了,必然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给党的工作带来损失。本溪市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考虑问题不周全,执行政策不坚决,政治敏感性不强,处理问题不果断,突出反映了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政治意识不强,政策观念和党性修养淡薄的问题,不能自觉地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研究思考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不断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自觉把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所承担的责任,放到大局中去把握、去思考、去衡量,始终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执行政策的坚定性,选贤任能的原则性,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抵制不正之风的战斗性。

二、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学习贯彻力度。《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规章,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本溪市委在此次“双推双考”工作中出现问题,反映了有些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学习不够、研究不透,没有达到中央提出的“领导干部要熟悉,组工干部要精通”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汲取本溪市委的教训,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重视不够、理解不深、掌握不全、执行不力的问题。要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牢牢把握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条件,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日前,省委组织部根据本溪市这次“双推双考”工作暴露出的问题,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各地各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三、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选贤任能的有力保障。本溪市委选拔任用干部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对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如果对突破任职资格按规定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审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高度重视,对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予以认真对待,自觉接受和切实加强有效监督,就可能避免问题的发生。因此,必须把监督作为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要紧紧围绕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这个重点,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大对违规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注重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关于李建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等

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组通字〔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2007年底,原环保总局党组和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环保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严肃查处了原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李建新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受贿、生活作风等问题。现将案件通报如下:

李建新,男,19524月出生,19723月入党,19698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20033月任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20083月,李建新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查,李建新担任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以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办理进京调动、解决工作和住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学生进京就业安排等请托事项,多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4.6万余元;在公务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收受人民币和有价证券40余万元;先后与2名女性多次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李建新的违纪违法行为,玷污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败坏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吸取深刻教训,坚决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

一、组织人事干部要加强政治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权力观

李建新当过知青,后来参军当兵,从部队转业到国有企业,后调入环保总局工作。这期间,他曾经努力工作过,并屡次得到提拔重用。但是,担任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后,手中的权力大了,讲话的分量重了,求他办事、搞感情投资的人多了,在名利、浮华的诱惑和考验面前,李建新逐渐迷失了方向,个人私欲膨胀,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党员意识开始退化,逐步发展到为了办理请托事项而丧失党性原则和敬畏之心,最终导致权力的滥用。正如他在“悔过书”中所写“面对党的长期教育和培养,面对组织上对我的信任和重用,自己却放松了思想改造,败坏了党的声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从这一反面典型中吸取深刻教训,在当前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加强政治学习,不断增强党性,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做到慎权、慎微、慎独、慎交友,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物欲所扰、不为美色所迷,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从严治部,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努力建设“模范部门”和“过硬队伍”

李建新作为人事司的主要领导,本应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带头严格执行党的干部人事政策,而他却无视党纪国法,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堕落成为腐败分子。据环保部党组剖析,李建新案件的发生,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说明制度落实不够到位、监督检查不够有力、交流轮岗不够及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持从严治部、从严带队伍,切实加强组织人事部门的自身建设。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制度,自觉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诫勉谈话和函询、述职述廉、交流轮岗等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认真落实《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和《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组织人事干部的管理、约束和监督,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部门,把组工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过硬队伍,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增强战斗性,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当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组织人事部门责无旁贷,任务艰巨。环保部党组严肃查处李建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表明了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定态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组发〔200812号),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要一查到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同时,正人先正己,“打铁必须自身硬”。对组织系统内部搞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要严厉查处,毫不手软,毫不护短,毫不迁就,切实维护组织人事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实实在在的监督成果取信于民,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26   

转发中共河南省南阳市委组织部《关于

对南召县委原书记刘建国案件中

涉及的行贿买官人员处理

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组通字〔201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近日,河南省委组织部以及南阳市委、南召县委对南召县委原书记刘建国案件中涉及的24名行贿买官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在全省进行通报,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河南省南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南召县委原书记刘建国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买官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1015号)精神,严厉整治买官卖官行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要将严厉整治买官卖官问题与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结合起来,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0128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南召县委

原书记刘建国案件中涉及的行贿

买官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

现将对南召县委原书记刘建国案件涉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人员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2000年至2007年,南召县政协原副主席宋家宽等人先后通过他人或亲自向时任南召县委书记刘建国行贿,以达到职务晋升、工作调整等目的。20106月,刘建国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南阳市委、市纪委会同南召县委对宋家宽等24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南召县政协原副主席宋家宽、县财政局原局长马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南召县乔端镇党委原书记王雨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南召县四棵树乡政府原乡长余春来、白土岗镇政府原镇长任辉、县旅游局党支部原书记刘豪、县新华书店原经理刘文华、县政府办公室原主任杨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给予南召县宾馆原经理韩鹏、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闫金伟党内警告处分、免职处理;给予南召县团委原书记汪峰、县科技局原局长张大鸣、太山庙乡党委原书记吕永军、县编办原主任王兴民、县黄金局原局长李世献、县农业局原副局长杨锦峰、县检察院党组原副书记余永明免职处理;给予南召县白土岗镇党委书记刘九利、乔端镇人大主席张彦、县安监局局长朱建、城关镇党委书记张巍、皇后乡党委书记庞若、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王东、县财政局副局长郑义岳党内警告处分。

宋家宽等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却为个人升迁去留行贿,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以此为戒,汲取教训,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一、各级党委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各级党委的重要责任。要深入学习领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的实施方案》。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熟悉并带头遵守”的要求,自觉履行用人职责、规范用人行为、接受用人监督,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导向,切实落实好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不让老实正派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要认真执行干部工作“十不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健全完善党委议事决策规则,坚决防止实际上的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各级组织部门要严格落实制度规定。选准用好干部,离不开制度的刚性约束。各级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要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条件选拔任用干部。要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要求,以规范初始提名机制、构建民主择优选拔机制、完善选拔任用信息公开机制、健全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为着力点,积极探索创新;要逐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加快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推公选等选拔干部方式,用科学规范的制度约束用人行为。要保持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违规用人案件的查处力度,以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案件为重点,坚持有案必查、有错必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对于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不仅要从完善选人用人的方法制度上入手,不给投机钻营分子以可乘之机;更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要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正确行使权力,正确对待组织和群众选择,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党员干部要立足岗位、踏实工作,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工作实绩展现才干和能力;要经受住各种考验,真正把知与行、说与做、教育别人与改造自己统一起来,模范遵守党的纪律,把坚决抵制和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作为自觉行动。

转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张军等人在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中行贿问题处理

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组通字〔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近日,湖北省查处了恩施州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吴希宁违纪违法案件,对案件中涉及的张军等行贿买官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现将湖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张军等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1015号)、《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中组发〔201021号)和117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视频会议精神,将严厉整治买官卖官问题与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用人上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以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1124

中共湖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

对张军等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行贿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0年,我省在查办吴希宁(恩施州委原常委、宣传部长,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案件过程中发现,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恩施经济开发区国土建设局原局长张军等人有采取行贿手段谋取吴希宁对其政治上的关心、工作上的照顾及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其中,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恩施经济开发区国土建设局原局长张军,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原局长梁峰,恩施市粮食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汪学平等3人因犯有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恩施州纪委决定给予张军、梁峰和汪学平开除党籍处分。恩施州国土资源局、恩施州监察局、恩施市监察局分别给予张军、梁峰、汪学平开除公职处分。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监察部《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1015号)的要求,恩施州委对其他行贿买官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免去恩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工委委员章言,恩施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李敏,恩施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刘刚等3人的职务;免去恩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周德金,恩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刘少华,恩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李明东等3人的党内职务,并提请恩施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他们在恩施市人大的职务;恩施州纪委、监察局对以上6人已进行立案调查,视情节再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另对部分有行贿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了相应处理。

张军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党的干部政策法规和组织人事纪律,却置党的原则和纪律于不顾,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影响十分恶劣。查办吴希宁案件并对所涉及有行贿买官行为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表明了省委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坚决态度。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2011年是我省市、县、乡三级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年,也是实现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的关键年。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一是要严明纪律,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换届期间往往是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检验。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广大干部中广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法规,特别是集中换届“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引导各级干部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决抵制各种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

二是要扎实开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集中整治工作。20108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实施方案》(鄂组通〔201087号),对我省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手段,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问责力度,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现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买官卖官问题尚未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规作出处分决定,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热议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督办或者直接查办。

三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大力宣传四项监督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各级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四项监督制度,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选人用人法规制度和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严格执行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是要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剖析和通报力度。各级党组织要对中央和省委通报的典型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和深入剖析,充分运用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同时,对本地本单位违规违纪的选人用人典型案件,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坚持谁查处谁通报,查实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始终保持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

五是要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吴希宁、张军等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根本原因是他们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价值观、权力观发生蜕变。同时,一些地方和单位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管理不严、缺乏有效监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各级党组织要肩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好管理干部的重要职责,深入查找干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科学有效的干部管理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经常性管理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解决重选拔轻管理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同时要教育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转发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

胡健勇干扰换届严重违纪

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组通字〔20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

近日,江西省严肃查处了赣州市于都县委书记胡健勇指使他人造谣中伤、干扰换届的严重违纪案,已免去其县委书记职务并在全省通报,同时对胡健勇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这充分体现了江西省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狠刹换届中的歪风邪气、确保换届风清气正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当前,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正在统筹推进,换届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越是在这样的时候,严肃换届纪律就越不可松懈。现将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胡健勇干扰换届严重违纪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深入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切实打好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这场硬仗。

一要进一步细化硬化纪律规定,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中组发也201021号)明确了“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换届纪律,强调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可能出现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和硬化纪律要求,无论不正之风变换什么形式出现,都要有纪律防线,都要受纪律约束。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多种形式,把换届纪律要求告知每一位领导干部和参加推荐、选举的人员和代表,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请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二要进一步突出“三在先”,坚决把不正之风刹在泛起之前。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关口前移。要切实做好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要充分运用《严肃换届纪律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系列材料中的反面典型,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要对换届期间查处的违反换届纪律案件及时进行通报,以身边的反面典型警示党员干部引以为戒、不越“雷池”,自觉筑牢纪律防线。要加强对本地换届形势的分析研判,抓住关键时期和关键环节,严密防范措施,让企图搞不正之风的人无机可乘。

三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惩治顶风违纪和以身试法者。要始终保持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高压态势,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规用人、干扰换届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让投机钻营者有机可乘,决不让顶风违纪者侥幸得逞,决不让以身试法者逃脱惩处。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一个也不放过,以铁的纪律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保证换届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开展,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1815     

中共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关于胡健勇干扰换届严重

违纪问题的通报

最近,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换届风气督导组的指导下,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组织严肃查处了于都县委书记胡健勇指使他人造谣中伤、干扰换届的严重违纪案件。为严肃换届纪律,根据党的纪律规定特别是中央关于换届纪律的规定,经赣州市委讨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免去胡健勇的于都县委书记职务,令其深刻检查、交代问题,并对胡健勇等人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现对胡健勇干扰换届严重违纪问题通报如下:

胡健勇,男,汉族,19668月生,江西分宜县人,中共党员,198710月参加工作。历任新余市委办公室副主任,省委农工部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委副书记、县长,定南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于都县委书记。

经查,20114月以来,胡健勇因自己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而心存怨恨,指使李小华(兴国县政府办副主任,系胡健勇在兴国县工作期间的司机,因违反换届纪律和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审查)组织其亲属刘鹏(兴国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系李小华的妻侄,因违反换届纪律和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审查)等人,肆意捏造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匿名书信、知名网站发帖等方式对赣州市2011年换届工作和有关领导同志进行造谣诬蔑,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胡健勇的造谣诬蔑行为,严重背离了党的组织原则,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尤其是中央“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和省委“10个严禁”的换届纪律要求,完全背离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道德,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扰乱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换届工作,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这起案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造谣诬蔑等歪风邪气,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和选人用人环境,巩固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局面,确保江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必须增强法纪观念,依纪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胡健勇为了发泄个人私愤,多次自己或指使亲信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诬蔑有关领导同志,目的是损害领导同志的形象、玷污其名誉、影响其威信,情节十分恶劣。胡健勇的错误行为警示我们:共产党员有权利向党组织负责任地反映问题、表达意见,但是任何人行使这一权利,都不能超越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法律规定,更不能损害其他党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置党纪法规于不顾,捏造事实、编造谣言、诬蔑他人的行为,终将受到严厉惩处。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此案中汲取深刻教训,既要始终坚持党性原则,勇于向党组织负责任地揭发、检举违纪违法行为,坚决同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又要自觉增强法纪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反映真实情况,不得歪曲事实、故意诋毁,不得编造谣言、随意传播,更不得发泄私愤、恶意诽谤、造谣中伤。对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造谣诬蔑、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二、必须加强教育管理监督,促使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胡健勇有10多年的党龄,并曾在多个岗位上担任过领导职务,本应模范遵纪守法,可他竟因自己没有被列为换届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对他人和组织产生不满,采取造谣诬蔑的手段来发泄私愤和报复有关领导同志,损害了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同志的形象,是党性严重不纯、私欲恶性膨胀、世界观和荣辱观极度扭曲的反映。这充分说明,任何一名党员,在个人成长的不同时期,都必须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对广大党员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责任。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正确对待个人得失和进退留转;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健康的心态看待和处理问题,客观公正地评人论事,理智平和地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始终做到正确地对待自己、对待同志、对待组织,自觉维护党组织和自身的良好形象;要帮助广大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坚决抵御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蚀。

三、必须坚决整治造谣中伤、诬告陷害等歪风邪气,为全省换届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今年,我省省市县乡四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集中换届,通过换届选好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对于推进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确保“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换届工作全过程中切实维护和执行好党的纪律,特别是中央“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和省委“10个严禁”的换届纪律要求,坚决惩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既要严肃查处换届中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规用人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又要旗帜鲜明地保护党员干部,及时为受到失实举报和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对于换届中受理的性质恶劣、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为党委讨论决定任用干部提供负责任的意见。同时,要特别加强对举报线索的鉴别分析,警惕并坚决制止少数人居心不良、散布谣言、诬告陷害、制造混乱,故意干扰破坏换届工作。要通过进一步严明纪律、端正风气,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切实把那些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为全省经济社会在新的起点上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转发陕西省延安市委

《关于延长县在换届干部推荐工作中

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通报》的通知

(组通字〔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委严肃查处了延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白春辉等4人违反换届纪律、更改民主推荐结果的严重违纪案,已免去4人职务,并对相关问题继续深入调查。陕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及时将这起案件通报全省,警示教育广大干部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换届纪律。这充分体现了陕西省委、延安市委严格执行换届工作纪律、匡正换届风气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现将延安市委《关于延长县在换届干部推荐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一、进一步加大换届纪律教育力度,筑牢思想防线。延长县这起严重违反换届纪律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换届考察组身上的知纪犯纪案件。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将这起案件作为反面教材,认真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把“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换届纪律要求告知每一位领导干部、考察组成员和参加推荐、选举的人员和代表,进一步加大换届纪律教育力度,引导党员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守住严肃换届纪律的底线。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干部考察人员公道正派。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坚持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把严格监督贯穿换届工作的全过程,把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都置于组织、干部、群众有效监督之下,严格换届风气考核,加强换届工作专项督查。特别是要抓住换届考察的关键环节,精心挑选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好、纪律意识强的同志参加换届考察工作,加强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考核,促使考察人员以过硬的作风完成好换届考察任务。要在考察人员中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将此案例作为警示教材,发给每一名考察人员,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引导大家以此为鉴,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为党和人民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

三、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刹住换届中的顶风违纪行为。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始终保持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高压态势,对顶风违纪、以身试法者,坚决予以惩处。特别是对纪检干部、组工干部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袒护,绝不放过。要真正让换届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决不让心术不正者有机可乘,决不让顶风违纪者逃脱惩处,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健康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1915

中共延安市委

关于延长县在换届干部推荐工作中

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通报

2011825,网络和群众举报反映延长县在换届干部推荐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对此,市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认真调查。

经查,延长县在换届推荐干部计票过程中,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及考察组有关成员更改推荐票统计结果,导致结果失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9日晚,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调查组汇报,根据目前已经查明的情况,市委决定对违规违纪的延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白春辉,考察组成员、市委政法委纪工委书记文勇予以免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考察组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彦勋予以免职,并责成市委组织部对考察组成员、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杨生彬予以免职。对反映的其它问题,市纪委正在深入调查之中,待查实后,将对相关责任人和涉案有关人员作出进一步的党政纪处理。对于换届中民主推荐的有关问题,在进一步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现将延长县在换届干部推荐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白春辉,男,汉族,196812月生,陕西吴起人,中共党员。1988年参加工作,历任延安市政协办公室行政科科长、延安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共青团延安市委副书记、延长县政府副县长;20101月任延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文勇,男,汉族,19659月生,陕西子洲人,中共党员。1982年参加工作,历任延安市综治办主任科员、延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长;20105月任延安市纪委派出市委政法委纪工委书记。李彦勋,男,汉族,19562月生,陕西吴起人,中共党员。1976年参加工作,历任共青团吴起县委书记、吴起县长城乡党委书记、黄陵县政府副县长、富县县委副书记;20021月任延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杨生彬,男,汉族,19738月生,陕西洛川人,中共党员。1993年参加工作,历任洛川县委党建办副主任、洛川县委干教办主任、延安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副科长、正科级组织员;20108月任延安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

经查,812日,根据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彦勋带队赴延长县开展换届干部推荐工作。当天的推荐会议结束后,考察组成员、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杨生彬在统计干部推荐票中,为县上某部门领导干部拟新进党政班子副职人选多加了推荐票,延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白春辉和杨生彬共同采取加票、填票的方式,为白春辉多加了优秀党政副职推荐票;考察组成员、市纪委派出市委政法委纪工委书记文勇在统计政协主席全额定向推荐票时,为县上某领导干部多加了推荐票。在延长县换届推荐干部工作中,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及考察组有关成员更改推荐票统计结果,导致结果失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市委认为,在我市市县换届期间,发生这样的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了恶劣影响,其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对此,市委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进一步认识严肃换届纪律、保证风清气正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换届风清气正作为一场硬仗来打,深入开展“正风肃纪”活动,严明纪律,严密组织,严肃教育,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严加考核,用铁的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为建设圣地延安、生态延安、幸福延安提供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一,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教育在先、加强监督、严厉查处,深入开展换届纪律大教育、大整顿,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和政绩观,正确对待组织选择,正确对待群众评议,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关于换届“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纪律要求,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第二,各级组织部门要深刻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进一步把好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决定、选举等各个环节,明确要求,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及时堵塞漏洞,坚决避免违规违纪问题发生。要进一步加强督导力量,强化对换届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跟踪监督参加换届的有关人员、有关干部人选遵章守纪的情况,全面监督换届工作,防止违规用人、“带病提拔”等问题发生。

第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组织纪律,始终保持严肃换届纪律的高压态势,严格执行换届各项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对查实的问题,不论大小,无论涉及到谁,都要果断处理,严肃追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警示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第四,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全面了解换届政策和纪律,主动参与到民主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切实把换届工作置于广泛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下,不断提高选拔任用干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五,各县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始终把严肃纪律贯穿于换届工作的全过程,特别是在实施换届工作方案、统筹考虑人事安排、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党委负总责,保证严肃换届纪律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兑现向上级做出的承诺,亲自抓、带头抓,确保换届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转发湖南省委组织部

《关于向志清违纪违法问题的

通报》的通知

(组通字〔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近日,湖南省委组织部通报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向志清受贿卖官案。经查,2008年至2010年间,向志清利用担任通道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职务便利,在为他人职务升迁、岗位调整、工作调动等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34人贿赂共计31.4万元人民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起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湖南省委、怀化市委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和维护组织人事纪律的鲜明态度。现将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向志清违纪违法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推进整治买官卖官工作,切实营造良好的选人用人环境。

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组织部门作为党委管理干部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履行好选人用人方面的职责,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从严治部、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确保自身风清气正。最近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对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会议要求,以“一迎双争”为主题,深入推进组织系统“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要大力弘扬组织系统先进典型,在各级组织部门营造带头创先争优、带头改革创新、带头联系群众、带头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利用向志清等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组工干部严格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筑牢广大组工干部思想防线,努力打造党性坚强的过硬队伍和模范部门。

二要从严选配和管理组织部长。选拔配备组织部长,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必须坚持最严格的审查程序和纪律约束,尤其要注重对人选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的考察,不能按一般的领导干部对待。凡在德的方面表现不好的,或在廉政方面存疑的,一律不能担任组织部长。要加强对组织部长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纠正。不适合继续担任组织部长的,要及时调离组织部长岗位。

三要深入推进买官卖官整治工作。买官卖官问题性质恶劣、危害极大,必须严加整治。201111月下旬,中央组织部在江苏南京召开了“深入整治买官卖官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座谈会,对下一阶段的整治买官卖官工作进行了专门的安排部署。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座谈会提出的要求,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整治买官卖官工作深入开展。对发现的受贿卖官行为,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惩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行贿买官者的处理力度,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及时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让行贿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在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以建立涉及买官卖官问题人员“特别监督档案”为重要抓手,结合严肃换届纪律工作,严把换届提名关,以铁的纪律、铁的措施保障换届风清气正。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214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关于向志清违纪违法问题的通报

20105月以来,怀化市委严厉查处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向志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向志清,男,196412月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19857月参加工作,198712月入党。20027月任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0066月任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常委、纪委书记,20086月任通道侗族自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20108月被免职。

经查,向志清在20086月至20106月担任通道侗族自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其他涉案人员已依纪依法分别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向志清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组织部长,本应模范遵守党的干部政策法规和组织人事纪律,却置党的原则和纪律于不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透析向志清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根本,主要是向志清本人理想信念动摇、权力观扭曲、自律意识不强等,同时也暴露出干部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各级党委(党组)尤其是组织人事部门要从向志清案中汲取深刻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思想教育,弘扬“六个组工”,健全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组工干部的监督管理。广大组工干部要以此为鉴,严格要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保持组工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一、必须进一步强化思想教育。向志清在检讨书中说:“我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和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平时不注意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尤其是不注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条例的学习,对党纪条规理解不深,认识不高,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向志清在担任县级领导干部包括担任组织部长的八年时间里,经常以工作忙、活动多、应酬杂为由开脱,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学习改造,放松了反腐倡廉这根“弦”,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向志清案启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突出抓好对组工干部的党性教育和廉政教育,不能让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成为受教育的盲区。当前,尤其要在组工干部队伍中树起“两面镜子”,一面是先进典型的镜子,学习王彦生、尹中强、李林森等先进典型,见贤思齐;一面是反面典型的镜子,汲取陆正方、王国华、向志清等反面典型的惨痛教训,见不贤而内省,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各级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要按照“党性最强、作风最正、工作出色”的要求,传承、发扬和创新组织工作的优良传统,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对内严格,对外平等,对己清正,对人公正”的模范部门。要深入践行理性、铁面、规范、阳光、人文、勤廉等“六个组工”的要求,严守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做到政治立场上更坚定、理论上更清晰、思想上更解放。

二、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向志清自我要求不严,原则性不强,在担任通道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自认为任职资历较老,平时除对县委主要领导有所尊重外,根本不把县委班子其他成员放在眼里,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不愿主动征求意见,听不进不同意见,发展到谁提意见就认为谁不尊重他。班子内部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这是造成向志清最终违法违纪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向志清自律意识不强,爱贪小便宜,保密意识淡薄,采取跑风漏气等手段,将组织上及个人的想法提前透露给一些干部,从中收受好处,且其受贿问题大多发生在逢年过节期间。20086月,他从靖州县纪委书记调任通道县委组织部长后,私自将靖州县纪委用公款购买供其临时使用的空调、热水器、家具等物品统统搬走。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特别对反映干部的生活作风、工作表现等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改正,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利用逢年过节、学习培训、子女升学等机会变相敛财的歪风,防止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班子成员的责任,多与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形成浓厚的监督氛围。要进一步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克服随意性,防止个别干部借机谋取私利。同时,上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组织部门特别是组织部长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纠正,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查处,追责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三、必须进一步把好组工干部入口关。组织部门是党委管理干部的重要职能部门,组工干部在选人用人方面责任重大。向志清案启示我们:选拔组工干部尤其是选任组织部长,必须慎之又慎,要有最严格的选任标准、最严格的审查程序、最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组工队伍风清气正。要把组织部长作为关键岗位重点管理的对象,完善对组织部长的任前考察,严格把好组织部长人选提名关,对组织部长拟任人选,无论是提拔重用,还是平职转任,都要进行严格考察,尤其要注重对其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的考察,凡在德的方面有缺陷的,一律不能选任为组织部长。要进一步规范组织部长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和任职要求。要把德才素质好、表现优秀、具备一定组织人事工作经验的同志选拔到组工干部队伍中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公道正派、素质优良的组工干部队伍,真正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

第四部分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

知识测试题

一、判断题(请对表述正确的在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

2、参加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二分之一。()

3、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不再有效。()

4、民主推荐的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唯一依据。()

5、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不需要进行民主推荐,但要进行组织考察。()

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7、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8、越级提拔干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且最多只能越两级。()

9、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

1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

12、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表决时,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提他人。()

13、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不能延长试用期。()

14、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组织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未答复,可以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15、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向上级组织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干部事项情况。()

16、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7、《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拟提拔省管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办法》规定,考察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事项的,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18、对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时,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19、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帮助别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

20、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列为立项督查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纠正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前要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

21、中纪委、中组部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规定,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2、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

2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因问责受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24、领导干部因选人用人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25、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 )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答案序号填在括号内)

1、提任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年以上。

A.3年、4 B.3年、3 C.2年、3

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以上文化程度。

A.大学专科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

A.会议投票推荐 B.个别谈话推荐

C.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4、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的意见。

A.纪检监察部门 B.审计部门 C.信访部门

5、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现班子成员中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达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宜继续提名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列为继续提名人选。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6、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A.3 B.2 C.1

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形成决定。

A.实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 B.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

C.实到会成员过三分之二同意 D.应到会成员过三分之二同意

8、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A.一律无效 B.不予审批 C.重新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9、对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

A.1年、2 B.2年、3 C.1年、4

10、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11、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的,必须交流。

A.8 B.10 C.15

12、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A.2 B.3 C.5

13、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批复同意。

A.上一级组织部门 B.上一级党委

C.上一级和更上一级组织部门

14、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内不得提拔。

A.半年、1 B.1年、2 C.2年、3

15、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和有关人员责任。

A.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B.干部考察组负责人

C.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

1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追究负有责任的()责任。

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

B.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C.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17、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A.上一级 B.本级 C.下一级

18、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时,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不足(),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A.三分之一、三分之一 B.三分之一、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19、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A.1年、1年、2年、2 B.1年、1年、1年、2

C.1年、1年、2年、1

20、全国组织系统干部监督专用举报电话号码是()。

A.12380 B.12371 C.12388

三、多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答案序号填在括号内)

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A.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B.越级提拔干部的 C.破格提拔干部的

D.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A.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B.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C.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D.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E.本单位领导干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近亲属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D.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E.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F.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G.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H.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I.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5、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A.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B.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C.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D.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E.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F.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G.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A.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B.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C.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D.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E.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F.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G.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7、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A.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B.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C.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D.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8、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A.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B.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C.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D.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E.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F.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G.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9、因违规违纪选人用人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A.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B.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C.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D.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E.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F.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10、因违规违纪选人用人应当予以组织处理的主要方式()。

A.调离岗位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E.降职 F.诫勉

11、市县党委书记因()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A.提拔使用 B.平级交流 C.到龄退休

12、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下列()属于拉票行为。

A.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B.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C.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D.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13、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对查核属实的拉票行为处理措施有()。

A.在民主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

B.民主推荐后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C.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D.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取消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资格

E.任用后发现并查实的,免去新任职务

1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下列()为目的,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买官行为。

A.职务晋升 B.调任 C.转任 D.留任 E.提高职级待遇

1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下列()行为属于卖官行为。

A.索取他人财物 B.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C.变相索取他人财物 D.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6、对买官卖官行为的处理措施有()。

A.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B.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

D.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17、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提出了“五个严禁”换届纪律要求是()。

A.严禁拉票贿选 B.严禁买官卖官 C.严禁跑官要官

D.严禁违规用人 E.严禁干扰换届 F.严禁任人唯亲

18、严禁拉票贿选的具体要求有()。

A.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B.不准贿赂代表 C.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D.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19、严禁买官卖官的具体要求有()。

A.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B.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C.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20、严禁跑官要官的具体要求有()。

A.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B.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C.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21、严禁违规用人有的具体要求有()。

A.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B.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C.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D.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E.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F.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G.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2、严禁干扰换届的具体要求有()。

A.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B.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C.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D.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E.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中央规定在换届工作过程中,要强化关键环节监督,主要措施有()。

A.民主推荐时,组织参加推荐人员对严肃换届纪律情况进行问卷调查

B.二次会议推荐时对被推荐人选是否有拉票行为进行测评

C.发布考察公示通知时,将考察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

D.考察时,认真了解考察对象遵守换届纪律情况

E.换届选举时,对换届风气进行民主测评

24、中央要求在换届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监督制度,主要包括()。

A.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

B.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C.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D.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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