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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选聘生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09月12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选聘生的管理工作,保证选聘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安徽省2008年度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组通字[2008]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生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聘任职、日常管理、保障激励、组织领导等。
第三条 选聘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寓管理于服务,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在农村基层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头人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

第二章 选聘任职
第四条 选聘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由乡镇申报、县(市、区)组织部门审批,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可自主择业。
第五条 选聘生是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负责人。
第六条 选聘生到村任职前,县(市、区)组织部门与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选聘生职务由乡镇党委根据聘任协议任命。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建立选聘生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选聘生管理工作由县(市、区)组织部门负责、乡镇具体实施。县(市、区)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是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委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八条 建立选聘生在村工作制度。选聘生聘用期间必须住村工作,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乡镇及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选聘生。
第九条 建立选聘生考勤制度。乡镇明确专人负责选聘生考勤工作,设立考勤情况登记薄。选聘生确需请假或因工作需要外出的,须经村、乡镇批准,并按时销假;请假超过一周的,须经县(市、区)组织部门批准。各级经常采取随机走访、固定电话查岗等方式,了解选聘生在岗情况。对选聘生连续脱岗或擅自离职长达15天以上,责任单位没有发现或隐情不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选聘生培训制度。选聘生到村任职前,须经岗前培训;聘任期间,市或县(市、区)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年度培训。省里每年举办选聘生示范培训班。培训经费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主要由同级财政承担,不得向选聘生本人及其任职村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建立选聘生工作交流汇报制度。县(市、区)组织部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选聘生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开展学习讨论,提出工作要求;乡镇一般每月听取一次选聘生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选聘生年度考核制度。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对选聘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市、区)组织部门会同乡镇组织实施。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中,选聘生要向本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述职,并进行测评。考核结果要及时向选聘生本人反馈,并报省、市组织部门备案,记入其人事档案。选聘生人事档案由县(市、区)组织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选聘生安全工作责任制。乡镇按照保障安全、有利工作的原则,负责安排好选聘生的食宿场所,加强对选聘生的安全教育。涉及选聘生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要及时逐级报告。对隐瞒不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选聘生解聘制度。对选聘生违反聘任协议或属于聘任协议中解聘其他情形的,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解聘选聘生由乡镇提出意见、县(市、区)组织部门审批,报省、市组织部门备案。选聘生解聘后,当即停发工作和生活补贴,停办有关保险。

第四章 保障激励
第十五条 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选聘生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按月打卡发放到个人。同时,中央财政另按选聘生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第十六条 选聘生在村任职期间,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直至聘期结束。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若选聘生年工作和生活补贴不足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2万元,剩余资金可缴纳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逐年按规定的比例代为偿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选聘生在村任职2年以上的,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在村任职2年后, 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每门笔试科目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应重点录用服务期满的选聘生,也可专门面向选聘生招录县乡机关公务员。连续任职满两个聘期,经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优先聘用。
第二十条 选聘生连续三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社会保险关系可按有关规定转移、接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优秀选聘生进行奖励表彰。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选聘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组织一次调研和督查,了解和分析选聘工作开展情况,制定鼓励选聘生在农村干事创业的政策,采取切实措施推动选聘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选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选聘工作的政策规定,并联系一个至两个地方的选聘工作;各级财政要保障选聘工作办公经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县、乡领导干部联系选聘生制度,联系领导要对选聘村进行面对面地指导,帮助他们理思路、想办法,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加强教育引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建立联系和帮扶选聘生制度,在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为他们提高本领和创业技能提供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选聘办加强对选聘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各项要求。省、市每年召开选聘生工作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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