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学院科级干部校内调任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科级干部校内调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级干部调任,是指我校在职科级干部在校内各单位之间的平级调任。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校内科级干部平级调任建议,报党委会研究;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内人事调配计划,提出用人要求,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根据用人单位干部岗位和职数情况,会商用人单位和调任对象所在单位,提出调任意见,报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和党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党委会研究。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办理干部任免手续,并通知人事处办理人事关系。
第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